English

【重點推薦】建議盡快出臺全面規(guī)制預付式消費模式的專項立法

  【第431期】徐海燕:建議盡快出臺全面規(guī)制預付式消費模式的專項立法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商家應如約提供商品或服務;否則,應按消費者要求履約或退回預付款,并承擔預付款利息、消費者支付的合理費用。該條規(guī)定以假定商家誠信理性為前提,倡導性和原則性較強。但若商家唯利是圖,拒不履行退款義務,消費者的退卡權仍缺乏可訴性、可裁性和可執(zhí)行性。不同部門出臺的規(guī)章和政策性文件立法階位低,而且零碎分散。

  為切實消除立法的零散化、碎片化和粗放化現(xiàn)象,建議盡快出臺全面規(guī)制預付式消費模式的專項立法。

  具體而言,由國務院制定《預付式消費監(jiān)督管理條例》,全面規(guī)定采取預付式消費模式的商家的市場準入門檻、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預付資金的所有權歸屬、銀行第三方獨立存管制度、消費者的冷靜期制度、合同解除、違約責任和消費者救濟途徑等。

  原文鏈接:預付式消費遭遇跑路的法律規(guī)制研究

  

  張玉梅:優(yōu)化學生自治管理機制,阻止行政化趨勢的蔓延

  一是要重構學生自治組織的組織架構。主席、部長、秘書等職務稱謂之所以能夠在學生群體中被廣泛使用,并誘發(fā)“學生官”現(xiàn)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學生自治組織架構設計的行政化。例如,一些高校學生會的層級和下設部門過多,導致學生會逐漸成為了“學生衙門”。為此,應結合學生自治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重構相關組織架構,強調(diào)扁平化管理,弱化、減少行政部門與行政頭銜。

  二是要突出學生自治組織的服務性,淡化其行政屬性。學生會、學生社團等學生自治組織本身不具備行政職能,但在學校、二級學院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監(jiān)督下,這些學生組織成為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參與者,許多學生管理工作要由學生組織來執(zhí)行,這使得學生組織自然帶有了行政化色彩。學校在依托學生自治組織開展學生管理工作時必須要明確其服務職能,糾正職能履行過程中的行政化手段,將學生自治組織打造成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的機構。

  三是要完善學生組織人員進出機制,形成有進有出、優(yōu)勝劣汰的新機制,提升組織活力。具體而言,應縮短學生干部任職期限,強化組織內(nèi)部競爭。

  原文鏈接:高校學生自治管理存在的問題與破解路徑

  

  陳志平:“文”中之“道”、“藝”中之“德”是根本問題

  我國在先秦時期就已經(jīng)有“文藝”的提法?!吨姓摗に嚰o第七》引孔子曰:“盛德之士,文藝必眾。”這里的“文藝”之“藝”指“六藝”,“文”是對“藝”的修飾。接下來,“藝者德之枝葉也,德者人之根干也……美育群材,其猶人之于藝乎。既修其質(zhì),且加其文,文質(zhì)著,然后體全”云云,意謂“人”之于“藝”,猶“根干”之于“枝葉”,亦猶“質(zhì)”之于“文”。從這個意義上講,“藝”即是“文”,取其“紋飾”之本義。

  “文藝”之“文”并不總是停留在表層,在稍晚出現(xiàn)的“藝文”一詞中,可以發(fā)現(xiàn)作為“文學”的“文”開始滲透到“藝”中?!稘h書·藝文志》以“藝文”名篇,實際上是指典籍的統(tǒng)稱。就其狹義而言,“藝”之作為“六藝略”至少包含了“易、書、詩、禮、樂、春秋、論語、孝經(jīng)、小學”,而“文”則主要是“詩賦略”。相對“文藝”一詞,“藝”的外延在擴大,而“文”的內(nèi)涵在縮小,“文”和“藝”混合交融的趨勢在不斷增強。

  孫過庭《書譜》:“揚雄謂詩賦小道,壯夫不為?!贝苏Z本之于揚雄《法言·吾子》:“或問:‘吾子少而好賦?’曰:‘然。童子雕蟲篆刻。’俄而曰:‘壯夫不為也!’”在這里,作為“文”的詩賦和作為“藝”的雕蟲篆刻都成了“小道”?!拔摹钡谋玖x是“紋飾”,引申為文章才華;“藝”的本義是“種植”,引申為才能技藝。相對于道德本體而言,皆為枝葉末節(jié)?!暗鲁啥?,藝成而下”,以“德”統(tǒng)“藝”體現(xiàn)了“德”對“藝”的提升;“文以載道”“文以明道”,以“道”貫“文”體現(xiàn)了“道”對“文”的救贖。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文”和“藝”始終在自放和救贖的兩端徘徊,“文”與“道”,“藝”與“德”,構成了兩組矛盾運動的線索,“文”中之“道”、“藝”中之“德”成為“文藝”的根本問題。

  原文鏈接:“藝”中之“文”

  

  王鑫磊:構建審查逮捕訴訟化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訴訟化的司法活動適用范圍還比較窄,除審判權之外,偵查權及檢察權多以行政化的方式行使。陳瑞華教授指出:“離開了司法機構的參與,刑事追訴活動將很難不‘異化’為一種行政性的治罪活動……失去司法機構的救濟,所有公民權利最后都難以從書面權利變成有生命力的現(xiàn)實權利,甚至會名存實亡?!币蚨覈斜匾M行整體的訴訟化改革,將刑事訴訟全過程納入司法權行使的范圍之內(nèi),尤其是和審判程序同等重要的審前程序,包括審查逮捕,都應以訴訟化的形式進行。我們有必要對逮捕訴訟化之必要性和可行性予以分析,明確訴訟化對該程序的司法意義與價值。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正價值始終是應當予以首要考慮的。而逮捕制度的訴訟化的目的就在于通過完善的訴訟化機制實現(xiàn)審查逮捕的公正性。

  第一,迎合司法活動訴訟化的需求。司法活動注重公正,行政活動更注重效率,兩者的價值訴求并不相同,且司法活動引入中立裁判者,控辯雙方平等對抗、舉證質(zhì)證,以盡可能還原案件事實。在逮捕制度中實現(xiàn)訴訟化恰恰體現(xiàn)了程序正義之要旨。訴訟化可使控辯雙方都圍繞是否逮捕充分表達觀點意見,尤其對弱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可妥善利用此機會詳述理由以盡可能爭取有利的裁決結果。既然逮捕是刑事訴訟重要環(huán)節(jié)之一,那么就應當通過訴訟化的方式解決,為審判活動的展開奠定基礎,并更好地維護當事人權益,彰顯訴訟化的顯著優(yōu)勢,實現(xiàn)控辯平衡的刑事訴訟構造。在現(xiàn)代化的訴訟結構中,控辯審三方作為主要的構成要素,分別承擔著控訴、辯護、裁判的主要職能,一旦平衡關系被打破,公平公正的刑事訴訟體系將坍塌。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結構中,控辯審三方的平衡關系還有待加強。

  首先,審判機關在庭前程序中沒有審查權和裁判權,無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和權利救濟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受制于“以偵查為中心”的傳統(tǒng)訴訟模式,法院的地位和審判職能在刑事訴訟領域無法充分發(fā)揮,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尋求法院作為中立方進行救濟的機會大大減少。由于在審前階段并沒有第三方以中立姿態(tài)介入到控辯雙方之間的對抗中,如果雙方圍繞某一實體問題或者程序問題產(chǎn)生爭議,則由控訴機關來行使裁量權。此時,控方的控訴和裁量身份的重疊和混亂易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較難得到有效的保障。尤其對于逮捕的訴訟化改造而言,必須明確裁決機關在審前的權利保障功能,同時弱化控訴機關的控訴職能,實現(xiàn)控辯雙方平等對抗。其次,被追訴人的訴訟主體地位應得到制度化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的主體,不過在我國現(xiàn)有的訴訟模式之下,被追訴人的主體地位受到限制,更多的是一種消極主體。在我國刑事訴訟體系中,行使控訴職能的控方處于核心位置,其訴訟地位相對于辯方而言具有壓倒性優(yōu)勢。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也是一項基本權利。在世界刑事訴訟發(fā)展歷程中,辯護權的發(fā)展變化就是刑事訴訟發(fā)展變化的縮影。如何更好維護被追訴人的辯護權是立法者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第二,推動刑事訴訟進程公開透明的強有力武器。刑事訴訟的透明程度越高,就意味其民主化程度越高,進而可對其結果的公正性抱有更高的期待。換言之,封閉的、透明程度低的刑事訴訟程序?qū)⑹艿礁嗟呢熾y,訴訟的公正性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審判程序無疑需要透明,審前程序中的逮捕亦是如此。目前我國涉及逮捕的訴訟活動都由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開展,雖然偵查機關不能決定適用逮捕措施,但檢察機關行使逮捕權是以“行政審批”的方式行使的,很難寄希望于單純憑此種方式來否定偵查機關的批捕請求??上攵?,將控訴決定權和審查逮捕決定權集于檢察機關一身,易導致控訴權的濫用。而在審查逮捕程序中運用訴訟化的方式進行審查,則有助于保障逮捕措施適用的正當性和合法性,這是維護司法透明的需要,也可防止審查機關對權力的濫用。

  第三,有利于當事人接受裁判結果。刑事司法活動關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每個當事人對訴訟活動都保持著極大的關注和極高的敏感程度。以審查逮捕為主的審前程序如果忽視了當事人的參與權,使其不能通過訴訟化的方式發(fā)表意見和見解,會導致其參與權大打折扣。在逮捕制度中構建訴訟化的模式有利于當事人消極不滿情緒的疏散,進而接受司法裁判結果。亦即訴訟化模式是保障當事人辯護權的重要推力,因為辯護權不僅在審判階段發(fā)揮重要作用,在審前階段同樣具有重要意義。雖然賦予了當事人刑事訴訟主體地位,但這一地位主要在庭審環(huán)節(jié)落實,在審查逮捕環(huán)節(jié)中則沒有真正體現(xiàn)。這在很大程度歸因于我國雖然明確規(guī)定了審查逮捕的條件以及強制措施變更的法定事由,但在司法實踐中被逮捕人難以知曉逮捕的理由、也無法對逮捕提出異議和變更。此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便難以從內(nèi)心遵從司法裁判,提升對司法的敬畏。此外,被害人能否有效參與到審查逮捕程序的問題同樣應當予以重視。通過訴訟化的方式,使其知悉有關自身利益的重要司法決定,如果對審批過程和結果有異議,也應為其提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便利救濟途徑。

  原文鏈接:我國審查逮捕訴訟化改革之現(xiàn)實需求

  

  張全明:兩宋時期環(huán)保措施的硬性規(guī)定

  其一,設置環(huán)保管理與保護官署。宋初承前制設立了保護山澤林木的最高官署虞部。《宋史·職官志》載,工部所屬虞部郎中等分管山澤等環(huán)保事務。在地方州縣,則由通判或縣丞兼理其事。在森林資源比較集中的河北、陜西等地,宋政府還專設“采造務”等機構,以負責當?shù)亓帜举Y源的采伐與供應,按宋制審核采造官府所需木材。否則,即屬違制犯法行為。

  其二,注重環(huán)保宣傳教育與法制建設。宋朝多采用粉壁詔書于民,對百姓進行環(huán)保宣傳教育。真宗時期,知澧州劉仁霸以勸課農(nóng)桑、提倡造林為內(nèi)容編歌謠十首教民歌唱,以普及造林知識,宣傳環(huán)保,受到民戶歡迎,因此,“詔獎知澧州劉仁霸”。同時,宋律規(guī)定“諸毀伐樹木稼穡者,準盜論”。宋代此類律令不絕于史。南宋寧宗時期仍是“如敢犯禁,重置典憲”。

  其三,積極鼓勵植樹造林。宋初,太祖即詔所在長吏,告諭百姓廣為植樹,并規(guī)定其具體方式、數(shù)量和品種等,“除準舊制種蓺桑棗外,委長吏課民別樹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民欲廣樹蓺者聽。宋朝還規(guī)定各地以通曉植樹造林者為農(nóng)師,如朱熹等人在湖南等地任職期間,曾發(fā)布綠化榜文:要求南岳山區(qū)全面封植,不得似前斫伐開墾,只能植樹造林。更值得稱道的是,南宋魏峴等人已提出應結合水土保持和水利建設來廣植樹木,并已認識到森林在涵養(yǎng)水源、調(diào)節(jié)氣候、保持水土、保護水系、防風固沙等方面的重要環(huán)保作用。

  其四,營建園林、苑囿等自然保護區(qū)。宋代皇室貴戚和富商巨賈往往憑借其勢大建園林;許多僧侶也依靠其特殊身份占山興寺,建院植樹。宋初京城即建有占地面積龐大的御苑,徽宗時興建艮岳山周十余里。其中名花奇木,不計其數(shù),珍禽十余萬。宋代私園也相當興盛,廣布府治州城,即使是普通農(nóng)戶也多有果園竹園等?!堵尻柮麍@記》載有名園19個,園中花木繁盛。呂頤浩說河北真定府私園周圍三十里,“掩映于花竹流水之間。世云‘塞北江南’。府治后有潭園,圍九里,古木參天”。韓琦載定州眾春園等多廣為百畝,植松柏楊柳數(shù)萬本。

  其五,禁止違時非法捕獵。為保護野生動物,宋代歷朝詔令禁止違法捕魚射獵?!爸菘h吏嚴飭里胥,伺察擒捕,重致其罪。仍令州縣于要害處粉壁,揭詔書示之?!彼紊褡跁r,甚至嚴格規(guī)定內(nèi)庭宗室,春時不得入市買禽獸以為食,犯者嚴斷。即使是皇帝的偶爾非法之舉,也同樣受到譴責而罷。如慶歷七年(1047年)三月庚午,仁宗出獵因違制而被諫阻。宋代有些地方還嚴禁捕食青蛙。青蛙對維護農(nóng)作物的正常生長與農(nóng)業(yè)生態(tài)平衡具有重要意義。可見宋代環(huán)保意識的超前與進步。

  其六,詔令罷獻珍禽異獸。宋帝多次詔令更革歷代陋習,禁止地方官吏向朝廷上貢犀角、馴象及其他珍禽等,以保護珍稀野生動物資源。真宗曾令罷獻珍禽異獸,并強調(diào)諸州勿以為獻。后來,歐陽修亦上奏奇禽異獸不得進獻。紹興高宗再詔禁閩浙川廣貢珍珠、文犀等。

  其七,注重森林防火防蟲。宋代還特別注重森林防火等。宋代“火田之禁”規(guī)定:“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若事外行人失察火狀“而致延燒他人林木、舍宅、財物”等,一律依法治罪。如在“有桑棗之處放火”,則重置典刑,徒二年或流二千里不等。 當時,宋人還注意到蟲害對林木資源的破壞,遂以生物防治辦法來進行保護。《雞肋編》載,宋人曾使用了“買蟻除蛀養(yǎng)柑”之法。宋代“廣南可耕之地少,民多種柑桔以圖利,?;夹∠x損食其實。惟林多蟻,則蟲不能生,故園戶之家,買蟻于人,遂有收蟻而販者,用豬羊脬盛脂其中,張口置蟻穴旁,俟蟻入中,則持之而去,謂之‘養(yǎng)柑蟻’”。

  其八,保護水系,限制圍湖造田。宋代因人口增多,盜湖圍田屢禁不止。龔明之等多次論涉宋代圍湖造田之事,“今所以有水旱之患者,其弊在于圍田”。南宋政治家王十朋甚至認為,“廢湖為田有三大害”,而“復田為湖有三大利”,故強烈要求禁止豪宗勢家違法圍湖為田。

  綜上所述,宋代運用宣傳、教育、行政、法律、經(jīng)濟和生物等綜合手段的環(huán)保主張及其具體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上滿足了宋代社會發(fā)展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要求。

  原文鏈接:宋代硬核環(huán)保措施及其核心價值

  

手機光明網(wǎng)

光明網(wǎng)版權所有